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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開發(fā)商可以不要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

一樁簡單的因為開發(fā)商失蹤導致購房人延期付款的案件,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導為保護違法開發(fā)商,指示合議庭改判解除合同,這讓人對該法院的形象有了重大改變。

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長達兩年二審期間,承辦法官趙永凌多次對購房人表白欽佩維權的決心,同時對購房人表態(tài)本案壓力太大,實在是頂不住,明確告知該案受到干預。

房價漲了,開發(fā)商毀約失蹤,無通信、經營地址、注冊地址,無聯絡電話、換銀行帳號亦不告知,購房人無法辦銀行按揭延期付款,購房人苦苦尋找不到開發(fā)商,工商局根據購房人投訴對福州兆祥房地產公司進行處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卻說購房人延期付款違約,否定了一審法院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判決,

開發(fā)商人間蒸發(fā),按揭、付款無法進行,情節(jié)十分惡劣

  福州豐隆房地產公司售樓部代兆祥公司售樓,所售商品房不告知是抵押物,且不能辦按揭,待購房人交完首付款后,兆祥公司便失蹤,期間還換了銀行帳號,合同留的電話為豐隆公司,寄給購房人的函件無地址,購房人寄給該公司四封快件均被郵局以無此公司為由退回。福州市工商局根據購房人投訴,于2008年1月11日向兆祥公司發(fā)出《責令整改通知書》;5月6日以榕工商檢處(2008)第28號,對福州兆祥房地產公司罰款9萬元。連工商局都找不到開發(fā)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卻認為開發(fā)商失蹤、注冊地址變更不告知不影響履行合同。沒有開發(fā)商提供合法的工商注冊以及擔保等材料,銀行按揭、公積金將如何辦理?購房人自行辦按揭,開發(fā)商配合提供資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正如開發(fā)商代辦按揭貸款,購房人提供貸款資料也是必須的義務,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導為了保護違法開發(fā)商,置法律為自己的權力,這里面存在何種內幕交易一查就清楚了。

  開發(fā)商從頭到尾違約違法,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卻認為沒有任何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說明開發(fā)商在福州無經營地址、注冊地址,都是合法的。這個開發(fā)商到底與該法院什么關系?難道不值得懷疑?

   一審法院認定兆祥公司變更住所地致原告無法與被告溝通主要過錯在于被告,判決繼續(xù)履行合同。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兩級法院相反判決,可看出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人為問題。一個不公平案件的判決,徹底顛覆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形象。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開發(fā)商可以不要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  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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